【法規類型】海關規章【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文 號】海關總署令第129號【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05-6-23【生效日期】2005-7-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6月6日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長: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國際物流的發展,規范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及其進出貨物的管理和保稅倉儲物流企業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保稅物流中心(A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批準,由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第三條物流中心按照服務范圍分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專門從事倉儲物流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物流綜合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法人經營,僅向本企業或者本企業集團內部成員提供保稅倉儲物流服務的海關監管場所。
第四條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國內出口貨物;
(二)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三)外商暫存貨物;
(四)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五)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六)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八)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物流中心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儲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物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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