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報關單位的注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報關單位辦理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另有規定外,辦理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報關企業應當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后,方能辦理注冊登記。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第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報關員代為辦理報關業務。
第七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報關單位,再次向海關提出注冊登記申請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位,是指按照本規定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
報關企業,是指按照本規定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報關業務負責人,是指具體負責對本企業報關業務進行管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部門經理等企業管理人員。
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登記,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報關業務,是指:
(一) 按照規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碼、實際成交價格、原產地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等,并辦理填制報關單、提交報關單證等與申報有關的事宜;
(二) 申請辦理繳納稅費和退稅、補稅事宜;
(三) 申請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變更和核銷及保稅監管等事宜;
(四) 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稅、免稅等事宜;
(五)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查驗、結關等事宜。
(六)應當由報關單位辦理的其他報關事宜。
第二章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
第一節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規定
第九條 報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二)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報關員人數不少于5名;
(五)投資者、報關業務負責人、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六)報關業務負責人具有五年以上從事對外貿易工作經驗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七)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
(八)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九)海關監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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