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
2004年 第22號
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工貿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復進口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機電函〔2004〕6號),決定對部分原油加工貿易經營企業煉制的成品油以形式出口,再形式進口方式開展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油煉制的成品油原則上應加工復出口,如需轉國內市場銷售,由國內企業按照一般貿易的有關規定,憑自動進口許可證明以及《入境貨物通關單》向原油加工貿易經營企業主管海關先辦理形式進口報關和納稅手續,海關按一般貿易進口方式對成品油進行估價征稅。原油加工貿易經營企業憑國內購油企業的進口報關單和進口合同等單證辦理形式出口手續,形式出口報關單與形式進口報關單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和數量必須一致。辦理形式進口和形式出口企業填制海關進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代碼均為0642。海關憑有關出口報關單等單證按規定為企業辦理加工貿易手冊核銷手續。
二、試點成品油產品范圍包括柴油(商品編碼27101921)、航空煤油(商品編碼27101911)和石腦油(商品編碼27101120)。
三、試點企業為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所屬鎮海煉化公司、廣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高橋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大連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關稅征管司關于中國鎮海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油來料加工有關問題的批復函》(稅管函〔2002〕161號)和《加貿司關于中國石化鎮海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油來料加工產品形式進出口有關問題的批復》(加貿函〔2003〕67號)停止執行,對此前已經商務部門審批、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仍可按原辦法執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