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4年 第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鑒于目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撲滅,疫區封鎖解除,為恢復我國正常的畜牧業生產和出口,現公告如下:
一、恢復來源于廣西、上海、浙江、廣東、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區、直轄市已解除封鎖疫區所在縣的禽類及其產品的出口。檢驗檢疫機構自即日起恢復上述地區出口禽類及產品的報檢;海關自即日起恢復接受上述地區出口禽類及其產品的申報,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出口貿易的需求恢復發放來源于廣西、上海、浙江、廣東、湖南、安徽、新疆等7省、自治區、直轄市已解除封鎖疫區所在縣的活雞、雞肉產品出口許可證。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本公告發布之日后,國內解除封鎖的疫區,其禽類及其產品出口參照本公告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