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生產企業的企業編碼的公告
海關總署通知,自 1997年7月10日起,經營單位在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登記備案時,必須提供該合同的加工生產企業的企業編碼。經營單位同時也是加工生產企業的(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該企業的經營單位編碼即是保稅加工生產企業編碼。無進出口經營權而承接保稅加工的生產企業,其未在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編碼的,應先到加工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保稅加工生產企業登記備案及編碼手續。上述企業在向海關申請備案及編碼時,應填寫《企業情況登記表》和《企業管理人員情況表》,海關審核(包括下廠驗廠)批準后,按規定的編碼規則為保稅加工企業編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