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為了正確確定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有關國家間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從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以下稱受惠國)進口并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從受惠國直接運輸進口的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該受惠國原產貨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相應的特惠稅率: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本身不構成貨物物質成分、也不成為貨物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與貨物一起申報進口并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以及正常配備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直接運輸”,是指申報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貨物從受惠國直接運輸至我國境內,途中未經過中國和該受惠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以下簡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
海關有證據證明進口貨物有規避本辦法嫌疑的,該進口貨物不得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貨物申報進口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申報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特惠稅率,并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就該進口貨物具備受惠國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的,海關可以根據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請,依法選擇按照該貨物適用的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或者其他稅率收取等值保證金后放行貨物,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進行海關統計。
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適用的原產地證書應當由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組成。副本包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和第四副本,其中第二副本為海關認為必要時核查之用,第三副本應當由出口受惠國簽證機構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原產地證書格式以及填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