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資格審批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大型加工出口型企業設立專為生產出口產品進行保稅加工、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的活動。
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225項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3、《海關總署〈關于派駐海關監管人員的保稅工廠審批原則〉的通知》(署監〔1996〕612號)
4、《海關總署〈關于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審批原則〉的補充通知》(署監〔1996〕902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的管理辦法》((88)署貨字第343號)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1、海關派員駐廠監管的保稅工廠應是大型加工出口型企業:
(1)大型加工出口型企業系指長期正常經營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國有大型企業,從事特種行業(如飛機、船舶)加工的大型企業和經批準從事國家鼓勵投資項目的大型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
(2)大型加工出口型企業所從事的加工貿易業務量(合同備案、料、件金額)約占主管海關加工貿易監管業務量1/5以上,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有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3)大型加工出口型企業應是當地經濟的支柱型企業,并由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為本行業的大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從業工人3000人以上;
2、企業的銀行、稅務資信情況良好,年出口創匯達到500萬美元以上;
3、企業財務制度健全,建立專門記錄出口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等情況的賬冊;
4、企業具有完備的倉儲管理制度,擁有專門貯存、堆放進口貨物和出口成品的倉庫;
5、企業進出口單證管理制度健全,進出口單證齊全;
6、企業報關員報關年差錯率1%以下,報核員報核單證年差錯率1%以下,企業連續三年無欠稅;
7、企業執行國家外貿政策,遵守海關法規,無走私違規情事;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申請書》(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法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5、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企業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遞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直屬海關予以受理;
2、直屬海關受理后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海關總署;
3、海關總署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制發《海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稅工廠項目)》,經海關實地勘查批準后,頒發《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登記證書》;不予許可的,制發《海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保稅工廠項目)》,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辦理時限:詳見辦理程序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加貿部門
辦公地址:詳見各海關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詳見各海關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詳見各海關聯系電話
附件:
1、《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申請書》
其他說明:
本指南的內容與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