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開展外貿業務的過程中,無處不存在著風險和“陷阱”。若要防止外貿業務經營中的失誤,首先應該了解在外貿業務中有哪些“陷阱”, 這些“陷阱”的特點是什么,這樣我們才能學會怎樣識別,進而達到防范的目的。 一、在業務運作中的“陷阱”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五花八門,既有世界跨國公司,也有中小企業,還伴有無主體騙子,在外表上難以識別。許多業務一旦得到雙方認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設陷者,一般開始隱藏得比較深,在業務前不露破綻,而在業務進行中設陷,他們手法不斷翻新,不斷變化,主要表現在: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見的一種,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①名片(騙)主體: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注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信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并以中間商自居收取傭金。②變更條款:如變更合同主體條款,詐騙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騙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變更合同運輸條款,改班輪運輸為租船運輸;變更支付條款,改信用證支付為托收或匯付;變更檢驗條款,要求改為外方檢驗機構。③不簽書面合同: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并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④利用條款: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或制造不完善條款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如品質條款、索賠條款、擔保條款、違約金條款等等,設置陷阱。
2、信用證“陷阱”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國外客戶為了蒙蔽外貿公司常常以可開立信用證來獲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貿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對方信譽情況下,被信用證所“信任",忽視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證的內容上設陷者在其信用證中規定一種條款,這種條款能否實現完全取決于開證人,受益人無論進行何種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這就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詐騙的“陷阱”。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類型:①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貨到目的港后通過進口商檢驗后才履行付款責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于CFR/CIF合同。
3、單證“陷阱”
目前,在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中,單證是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依據和憑據,正是這種特性,設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亂真,在外經貿實踐中,設陷入一般在下列單據中制假較多:一是出口報關單;二是外匯水單;三是合同;四是匯票、本票;五是提單。還有的偽造全套單據和信用證要求相符,使銀行因表面上單證相符無條件付款,從而達到欺詐目的,這是一種出現機率較高的欺詐方式。根據《UCP500》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匯票、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鐵路運輸提單、航空運單、承運貨物的收據)等,其中,海運提單是最主要的單據,還有我國進出口管理中的報關單、外匯水單、核銷單等,均是重要單據。詐騙者偽造內容,設定假公司開具假單證,有的甚至通過剪接,涂改偽造信用證等。這種偽造單證,如外貿公司不能識別往往受騙上當,掉人單證“陷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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