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外貿易中,不少國家和地區客戶對我國出口商所提供的涉外商業貿易文件文件或單證(如原產地證、商業發票、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結匯單據),要求需經我國外交部領事司和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可接受或方可辦理通關結匯。
這種需要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外國駐華使(領)館對我國出口企業的商業單證或文件加以認證的業務稱之為領事認證。目前,我國出口至中東地區國家的部分貨物的商業文件或單據通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
一、申請領事認證的范圍:1.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系統內所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書及認證的涉外商業單據。2.其他有關涉外商業貿易文件和結匯單據。
二、辦理程序:1.需要辦理領事認證事項的外貿出口企業,在簽證機構辦妥原產地證的簽證手續或經當地貿促會簽證機構認證完涉外商業單據或其他用于結匯的商業單證和文件后,可進行申請領事認證。2.需辦理申請領事認證的外貿出口企業、應持單位介紹信和所屬領事認證的單證或文件到當地貿促會簽證機構辦理代辦手續,填寫《代辦申請領事認證申請表》(隨附申請表格式)。3.對于領事認證費用較大的申請單位,需預先交納報證金。4.辦妥領事認證后,當地貿促會簽證機構將電話或書畫通知申請人付款和領取代辦好的文件,申請人繳款后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