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多數按 CIF 條件成交,并按 信用證 支付方式收款,履行這種出口合同,涉及面廣,工作環節多,手續繁雜,且影響履行的因素很多,為了提高履行約率,各外貿公司必須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力求把各項工作做到粗確細致,盡量避免出現脫節情況,做到環環扣緊,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制單、結匯等工作環節。在這些工作環節中,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和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四個環節的工作最為重要。只有做好這些環節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現“有貨無證”、“有證無貨”、“有貨無船”、“有船無貨”、“ 單證 不符”或違反裝運期等情況,根據我國對外貿易長期實踐的經驗表明,在履行出口合同時,一肌應做好下列各環節的工作:
備貨與報驗 為了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交付約定的貨物,在訂立合同之后,賣方必須及時落實貨源,備妥應交的貨物,并做好出口貨物的報驗工作
備貨北京報關員考試 備貨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按合同和 信用證 的要求巍峨生產加工或倉儲部門組織貨源和催交貨物,核實貨物的加工,整理,包裝和刷嘜情況,對應交的貨物進行驗收和清點,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發運貨物的時間。為了保證按時交貨,應根據合同和 信用證 對裝運期的規定,并結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貨工作,使船貨銜接好,以防止出現船等貨的情況。
貨物的品質,規格。交付貨物的品質,規格,必須符合約定的要求,如果不符,應進行篩選和加工,整理直至達到要求為準。
貨物的數量。必須按約定數量備貨,而且應留有余地,以備必要時作為調換之用,如約定可以溢短裝百分之若干時,則應考慮滿足溢裝部分的需要。
貨物的包裝。按約定的條件包裝,核實包裝是否適應長途運輸和保護商品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有破損,應及時修整或調換。
在包裝的明顯部位,應按約不定期的嘜頭式樣刷制嘜頭,對包裝上的其它各種標志是否符合要求,也應注意。
報驗 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在備妥貨物后,應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經檢驗出具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 海關 才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時,應填制出口報驗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申請報驗手續,該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在提交申請單時,應隨附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文件,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作參考。
當貨物經檢驗合格,商檢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書,外貿公司應在檢驗證規定的有鏟期內將貨物裝運出口,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并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才準予出口,
催證、審證和改證 在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出口合同時, 應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催證 在按信用證付款條件成交時,買方按約定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證更為必要;否則,賣方無法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能按時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我們應結合備貨情況做好催證工作,及時提請對方按約定時間辦理開證手續,以利合同的履行。
審證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常有與合同條款不符的情況,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們應對國外來證,按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在審證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政治性,政策性審查。在我國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來證從政治上,政策上進行審查,如來證國家同我國有無經濟貿易往來關系,來證內容是否符合政府間的支付協定,證中有無歧視性內容等。
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資信情況,為了確保安全收匯,對開證行和保競任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及其經營作風等,都應注意審查,如發現有總是側應酌情采取適當的措施。
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對付款的責任,要注意審查信用證是否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是否生效,在證內,對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否加一筆勾銷了“限制性”條款或其它“保留”條件。
信用證金額及其采用的貨幣,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還應包括溢短裝部分的金額,來證采用的貨幣與合同規定的貨幣一致。
有關貨物的記載。來證中對有關品名,數量或重量,規格,包裝和單價等項內容的記載,是否與合同的規定相符,有無附加特殊條款,如發現信用證與合同規定不符,應酌情作出是否接受或修改的決策。
有關裝運期,信用證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規定,按慣例,一切信用證都必須規定一個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證中規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遲向出口地銀行交單議付的日期,如信用證規定在國外交單到期日,由于寄單費時,且有延誤的風險,一般應提請修改,否則,就必須提前交單,以防逾期,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來證太晚,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申請國外買方延展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應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運貨物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規定在同一天的,稱為“雙到期”應當指出,“雙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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