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n 外經貿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n第十條n 外經貿部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按規定的時限提供補充材料。n第十一條n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則第二章的規定,并且不存在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三)和(四)項規定的情形,外經貿部應決定立案調查該申請所指控的貿易壁壘措施或做法。n第十二條n 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公告應載明貿易壁壘措施或做法、涉案產品或服務和涉案國家(地區)等內容,簡要介紹已有的信息,并說明利害關系方陳述意見及公眾提出評論的期限。n 外經貿部發布立案公告后應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被調查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利害關系方。n第十三條n 立案公告發布之日為立案日期。n第十四條n 外經貿部在以下情況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n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所描述的情況與事實明顯不符;n (二)申請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外經貿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補充材料;n (三)申請人所指控的措施或做法明顯不屬于本規則第三條所指的貿易壁壘;n (四)外經貿部認為不應立案的其他情形。n第十五條n 不予立案的決定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n第十六條n 外經貿部決定自行立案的,應當發布立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