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本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和執行外經貿發展戰略、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國內外經貿形勢和我市出口狀況,提出結構調整等宏觀調控建議;貫徹執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編報、下達進出口配額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執行各種新貿易方式;負責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的有關事務。
(四)參與制訂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管理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分析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送有關動態。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政策和管理辦法;核準屬市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宏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報送有關動態。
(六)依照法律、法規核報或核準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
(七)擬訂口岸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批、審核;指導監督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負責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八)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改革和外經貿行業有關商會、協會的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