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研究擬訂全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規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四)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宏觀調控建議;管理國家、省和市對我市的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各項促進資金。
(五)組織和指導交易會、洽談會等大型貿易促進活動;協調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組織實施區域經貿合作,處理有關多、雙邊經貿領域合作。
(六)執行國家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下達和許可證發放與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指導全市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管理涉及國內外出口管制的相關事務。
(八)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它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配合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九)宏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資情況,擬訂利用外商投資政策;指導和管理全市利用外資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依法核準權限范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初審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章程工作。
(十)配合省商務廳綜合協調和指導市內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國家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執行國家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審核、上報市內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經貿外事活動;聯系涉外經濟商務機構;指導全市商貿領域內信息網絡、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建設。
(十三)管理市商貿流通協會和物資流通協會;指導有關協會、學會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