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許中國境內外(含港、澳、臺地區)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保稅區投資興辦或設立貿易、倉儲、出口加工、運輸企業、金融和展銷機構及經批準興辦的其它企業或機構。
(二)、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進出口關稅,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免予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三)、在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動。
(四)、貨物從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視同進口;貨物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五)、允許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加工出口產品;除國家實行出口配額的商品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自由加工。
(六)、對保稅區內展示的進口商品,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手續更加簡便。
(七)、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外,允許保稅區倉儲企業根據國際、國內市場的變化,在保稅區內儲存國內需要的商品;對轉口、倉儲貨物的儲存期限,不作硬性規定。
(八)、對保稅區從事加工出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九)、保稅區企業經營業務所得外匯收入,可保留現匯,周轉使用。各國投資者經營所得、、外籍員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辦理納稅等手續后自由匯出境外。允許外幣在區內計價結算和流通。
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自主行使市政府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凡要求在保稅區設立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方便快捷的辦妥必要的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