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是發展中國家經過長期的斗爭后獲得的勝利成果。1968年第二屆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上通過了建立普惠制的決議。1971年7月,歐洲共同市場首先制定了普惠制方案,開始實施。隨之,28個國家先后實行普惠制,其中市場經濟國家22個,計劃經濟國家6個。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有17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由于歐盟作為一個國家集團給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6個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主要原則是普遍的,非歧視,非互惠的。目標是擴大發展中國家對工業發達國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外匯收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根據大多數給惠國的規定,享受普惠制必須持憑受惠國政府指定的機構簽署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注:我國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