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是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買方擔心付款之后,賣方沒能按照要求發貨;而賣方擔心發貨之后,買方沒能支付余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而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此外,出口信用證的對方是受益人,對于做出口貿易的商家需要確立出口信用證的結算方式。
然而,對于其他外貿商家而言,需要明確怎樣開立進口信用證的問題,而詳細的貿易平臺證程序如下:
一、申請開立進口信用證的手續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具體手續有三點:
⑴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⑵填寫開證申請書:
⑶繳納保證金:
按照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進口商向銀行開立信用證,應向銀行繳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其金額一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一般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而定。
二、銀行對進口信用證新客戶的初審
1、對于首次來銀行辦理進口的客戶,應遞交:
①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②批準其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原件;
③客戶隸屬關系批件(如有);
④法人代表授權書
三、進口信用證開證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匯來源。
2、開證時間的掌握應在賣方收到信用證后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開證要求“證同一致”,必須以對外簽訂的正本合同為依據。
4、如為遠期,要明確匯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內容明白無誤,明確規定各種單據的出單人,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7、合同規定的條款應轉化在相應的信用證條件里,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
8、明確信用證為可撤銷或不可撤銷信用證。
9、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信用證作為一種新穎的支付方式,未必被大多數人接受。同時在外貿業務過程中存在各種不一樣的支付方式,作為外貿工作者根據實際情況來選用,便能有助于提高外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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