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90396]
問題標題:監管期內企業名稱未變更
問題內容:前因:公司2007年由代理商進口一批設備,我公司是收貨人,享受國家免費政策,當年已辦理免稅事務,現在已經過了5年監管期,當年公司也未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現在海關方面電子系統內查不到我公司任何注冊資料。問題:2008年公司名稱做了變更,變更內容為注冊資本(由1000萬增加為3000萬)、投資人(投資公司名稱為老板的一家孫公司變更為一家子公司),老板、法人代表、營業范圍、經營地址等都沒有變更,企業性質也沒有變更,按照海關監管法律,現在我公司應該做什么糾正措施,或受到什么處罰?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79號令),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