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1975-09-22
執行日期:1975-12-12
中國漁業協會和日中漁業協議會(以下稱雙方漁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以下稱漁業協定)第四條和同意事項記錄第四項,為了航行和作業安全,維持正常作業秩序,以及順利和迅速地處理海上事故,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議定書的適用海域為漁業協定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海域(以下稱協定海域)。
第二條
一、雙方漁輪在協定海域內航行和作業,應遵守本議定書附件所列事項。該附件為本議定書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二、任何一方漁協向另一方漁協提出修改本議定書的建議時,另一方漁協應同意協商。本議定書的修改,需經雙方漁協協商一致后才有效。
第三條
雙方漁協為了確保實施本議定書的規定,應經常保持聯系。必要時,經雙方漁協同意可召開會議。
第四條
一、本議定書自漁業協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本議定書在漁業協定有效期間有效。
本議定書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
團長團長
鮑光宗德島喜古郎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