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分為三大種:匯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證(L/C)。
1.匯付包括:M/T--- -----MAIL TRANSFER 信匯
T/T---------TELEGRAPHIC TRANSFER 電匯
D/D--------- DRAFT DEMAND 票匯
2.托收包括: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
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兌交單
3.信用證L/C (LETTER OF CREDIT) 以下為最常用的二種:
SIGHT PAYMENT L/C 即期信用證
DEFERED PAYMENT L/C 遠期信用證
1. 匯付(Remittance)
匯付的方式有:信匯(M/T)、電匯(T/T)、票匯(D/D)。匯付方式一般用于買方的預付貨款。但也有用于先裝貨發運的情形,即所謂“先裝后付”。
在使用匯付方式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匯付的時間、具體的匯付方式和匯付金額等。在預付貨款情況下,匯付的時間應與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相銜接。例如:買方不遲于12月15日將100%的貨款用電匯預付并抵達賣方。
2.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為了向進口商收取銷售貨款或勞務價款,開立匯票委托銀行代收的結算方式。出口商將作為貨權憑證的商業單據與匯票一起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示,進口商只有在承兌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貨權憑證。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之分。跟單托收按交單條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而付款交單又有“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之分,遠期匯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見票后××天付款”“提單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種規定方法。但在有的國家還有貨到后××天付款的規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訂立合同條款時,須按具體情況予以明確規定。茲分別示例如下:
付款交單——即期D/P at sight
買方應憑賣方開具的即期跟單匯票,于見票時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單。
付款交單——遠期D/P after sight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提示時應即予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單。
承兌交單D/A 買方對賣方開具的見票后**天付款的跟單匯票,于提示時應即承兌,并應于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兌后交單。承兌交單并不意味買方到期一定付款,這取決于買方的信譽。
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單)
作為托收業務的一種類型,又分為兩種基本的交易類型:即期D/P和遠期D/P。目前國際貿易結算中,各方都遵循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目前適用的是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2號,實務中簡稱URC522),來處理有關D/P業務。
即期和遠期D/P的操作流程基本如下:
(1)買方和賣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D/P方式結算,這是基礎;
(2)賣方交付貨物后準備全部單據(包括貨運單證如提單,和商業單證如匯票、發票等);
(3)賣方向其往來外匯銀行提出辦理D/P托收的要求,填寫托收指示書并交付全部單據;
(4)賣方的外匯往來銀行審核接受后收下托收指示書和全部單據,并開具收條給賣方;
(5)賣方往來銀行將全套單據分兩批寄送買方往來銀行(該銀行可以由賣方銀行指定也可以是賣方在托收指示書中明確,后者居多);
(6)買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后將單據向買方進行提示;
(7)買方向買方銀行支付款項(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情況),或者買方審核單據后予以承兌并在到期時付款(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情況);
(8)買方銀行在收到買方款項后將全部單據交給買方;
(9)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交給賣方銀行,并由賣方銀行轉交給賣方。
在D/P業務中,銀行并不審核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為提示單據、代為收款轉帳等服務。
在D/P出口業務中,出口商應當注意如下重要問題:
1.D/P業務中,出口商獲得貨款的保障是進口商的資信,因此注重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得到款項的重要前提。
2.在貨物交付后,單據從出口商到進口商的流轉過程中,要注意透過單據的控制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當牢牢控制單據。
3.實踐中常常出現問題的地方,都是在單據的流轉、交接點,即出口商交到銀行交接點、賣方銀行到買方銀行的交接點、買方銀行交到進口商的交接點。因此,需要控制好這些交接點,單據要按照規范流轉。
4.盡量采用指示提單的方式。這樣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
D/P的風險
盡管兩種情況下進口地銀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單據給進口商,因而兩者在法律上的風險應當說是一樣的,但是由于商業實踐中面臨的風險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買方指定銀行提示付款風險更大。
根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的規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來銀行辦理托收,該行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進口商的往來銀行或者委托進口商指名的銀行辦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并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換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銀行是有權拒絕辦理的。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