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工勤人員
第六十九條 學校對于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員,依法實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第七十一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 教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 從事本校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學校實行教師任職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任職資格的教師,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進行聘任,依法簽訂聘任合同。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七十五條 教師根據職務聘約,獲得國家及學校規定的工資、獎酬金,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六條 學校逐步實行教育職員制,逐步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學校對管理人員、教輔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 學校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
學校工勤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保障工勤人員的合法權益。